实践中,公司欠钱没还,经申请强制执行,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执行,是很常见的问题。 如果公司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则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一、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九民会议纪要》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二、启动程序
1、律师准备材料前往工商局调取被执行公司的工商档案,确认股东未实际出资情况以及获取股东的详细身份信息。部分地区工商档案分内档和外档,内档调取不了的,需要向执行法官申请调查令调取; 2、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实践中,部分法院可以直接向执行法官提出,部分法院则需要在立案庭申请正式立案。
3、法院审查申请是否成立。需要注意,如此时股东章程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因股东享有期限利益,而该阶段的审查仅是为形式审查,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一般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4、收到《执行裁定书》后不要放弃,应在15天内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在诉讼中对追加被执行人是否有充分依据进行实体审查。因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可以加速到期,法院会作出支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判决。 5、判决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退费,退回执行异议之诉垫付的全部诉讼费。并根据生效判决对股东进行强制执行。
三、需要的证据材料
1、对被执行公司的生效法律文书;
2、对被执行公司强制执行后,无财产,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 3、被执行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证明股东身份和未出资情况; 4、法院驳回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
四、其他问题
1、被追加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为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2、在拟定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时,需要详细写清楚股东承担责任的具体范围和金额;(被告在其未出资xxxx元范围内对xxxxxx判决确定的xxxx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原来被执行公司在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地位应列为第三人,而非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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